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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
  来源:原创  作者:南阳市检测中心  日期:16/08/29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转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

豫质监办字〔2016〕61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
质检办财〔2016〕107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7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要求抓紧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坚决纠正简政放权“不愿”“懒政”等行为,严查违规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从根本上遏制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管住管好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局制定了《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质检收费十七不准

一、行政机关不准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其他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协学会等)收费。

二、行政机关不准将应由行政部门承担的相关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

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延期执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检定、校准、测试、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认证、代理、考试和培训等)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改变执收单位、转变收费性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

六、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

七、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检查搭车收费或要求被检查单位接受付费服务。

八、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违规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年检、鉴证报告。

九、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利用行政权力、行政职能和垄断地位,以服务为名,以签订自愿服务协议等形式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十、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通过设置不合理的市场监管和准入条件,拒绝引入有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垄断经营、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十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在法检过程中的同一环节、同一项目存在2个以上单位重复取样、检验报告一单多用、重复收费等情况。

十二、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超越经营服务范围收费、不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

十三、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收费目录清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和收费公示之外的项目收费。

十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对未明码标价的项目收费。

十五、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准有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

十六、质检部门所属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

十七、质检部门所属协学会等社会团体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活动并收费。



上一页:关于降低检验检测收费的公告
下一页: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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